释义 |
如何做好刑事诉讼的辩护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惯犯相对于偶犯;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辩护的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