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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学校担责吗
释义
    九岁女孩在放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学校拒绝承担责任。律师指出,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事故责任,而该事故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和其保险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女孩的监护人也需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女孩的父母可以向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而无法起诉学校。
    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九岁女孩杨某系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学校距离家只有十分钟左右的距离,她常常和几个小伙伴结伴徒步上下学。2013年7月的一天,正在放学路上行走的杨某被疲劳驾驶的陈某撞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某在支付给杨某1万元的治疗费后,便没了音信。收入微薄的杨某父母为了救治杨某,已经举债3万多元。杨某父母想让杨某所在学校支付部分治疗费,但学校说杨某是在放学路上发生的事故,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杨某父母欲向法院起诉学校。
    律师说法: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本案中,杨某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均不在学校监督管理范围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按照该事件的性质,应属于一起偶发性交通事故。
    根据国家《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事件第一责任人为肇事司机,杨某可向交通事故肇事者陈某与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杨某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校方依法不承担相应责任。
    结语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根据国家《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肇事司机陈某及其保险公司应为杨某提供赔偿。同时,杨某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杨某父母起诉学校的诉求可能难以获得支持。建议杨某监护人与陈某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以保证杨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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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7: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