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介绍,2月9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5号),明确“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 4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出台《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此次《通知》对适用《暂行办法》落户的人员,在购房政策方面进行了明确。 重点如下: 《通知》明确,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仅可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事项按现行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多次以《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以最近一次落户时间为准开始计算2年限制期限。 《通知》明确,通过《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人员须至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通知》明确,办理落户后的第二天方可办理四区购房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