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释义 | 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是: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指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主观上是过失心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组织和利用迷信蒙骗其成员或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一、组织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怎么构成的? 组织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构成为: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组织邪教组织令人死亡罪是如何构成的? 组织邪教组织令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过失; 3、客体要件: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邪教组织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三、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迷信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重伤、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权利。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严重破坏稳定与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虽然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重伤、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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