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三必须:1.是矿山企业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2.是矿山企业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分布情况;3.是有突水(透水、溃水)风险的矿井必须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的应急排水系统。“四严禁”是指:1.是严禁采掘工作面边探放水边进行采掘活动;2.是严禁在水体下或老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3.是严禁在暴雨、洪水、台风过境等极端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4.是严禁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