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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人退休后享受离休待遇
释义
    

法律主观:
    


    因为已经退休,所以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都已经终结,所以无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只能按照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进行享受。各地的标准不一,建议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了解,以东莞为例,根据东莞 养老保险政策 规定,东莞在职职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三项 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标准如下:一次性丧葬费:3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3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救济金:6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备注】:救济金需视情况而定,例如供养直系亲属。养老金领取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 法定继承人 ,同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
    

法律客观:
    


    退休再聘受伤也享工伤待遇;一方面,现行规定并没有将离退休人员再聘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其中仅将“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唯一条件,没有附加其它任何限制,而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属于公司的劳动者。另一方面,离退休人员再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也指出:“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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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