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党章第三十条规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农村党支部下的党小组长,任期和村党支部一致。 2.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超过一年。党小组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一部分,同样需要遵守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