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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离婚不知道被告地址怎么办
释义
    实践中,因为身份关系的解除,涉及重大人身权利,本人不到场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加上找不到人,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这样诉讼周期就很长,一审结束就得半年左右,甚至更长,而且第一次因为没有充分感情不和的证据,法院也多数不会判决离婚,一般需要起诉两到三次才有可能离掉,而每次起诉要间隔6个月,这样算下来,从第一次起诉到判决离婚,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
    而这样判决的结果,也只处理离婚和子女抚养的问题,财产问题因为无法核实和进行质证,考虑到有可能损害到失踪一方的重大财产利益,所以,法院不处理财产问题。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一)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法治社会里,一切都讲究证据。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它可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当然,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正是因为大多数的情侣在结婚的时候根本就不会想到有一天会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没有想到将来的麻烦,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会去为自己的财产在婚前做一个公证。等到发生纠纷的时候,才发现为时已晚。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对我们中国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目前,离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财产纠纷。在离婚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已就离婚达成了一致协议,只是因为无法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而起诉到法院的。在庭审中,特别是调解阶段,经常看到原被告及其亲属为了争取各自的财产份额而吵得面红耳赤,他们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因为在法庭上都是讲证据的,因此,在很多时候,有的当事人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在财产问题上吃了亏,但是也是毫无办法,因为判决只能依法进行。进行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不会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也就不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这样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三)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对情侣贫富悬殊且认识的时间也不长,那么,在结婚时,为了防止经济条件差的一方是为钱而来跟富裕的一方结婚,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将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将来发生争执,感情破裂,就不会为财产问题争吵,也不会使富裕的一方因离婚而失去过多的婚前财产。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然而在现代社会,这是理想主义,它看完美,而实则隐藏着矛盾和纠纷。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由于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中的一方也会在心里产生压力,即使是有钱了也不至于大手大脚,因为他(她)知道,如果这样做,很可能导致离婚,而在失去这段感情的同时,在经济上也不可能得到对方更多的好处。所以,在这样一个压力下,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二、离婚时的分居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79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该分居条款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才全面:
    1、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出国留学、异地工作分居的),有感情不和造成的,有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作为法定判离的理由,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造成的才行。
    2、分居时间必须满两年,而且分居必须是不间断的。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开始计算。“满两年”是指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积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义务。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是指男、女双方间没有夫妻性生活。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其实质是指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相互不履行夫妻间性生活之义务。
    4、夫妻分居满两年必须有证据证明。
    如果主张离婚的一方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法庭仍不会认定。我国《民法典》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的目的,是非常不易的。因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法庭认定必须要有证据的支持。而夫妻是否真正分居这种隐私性很强的证据,是很难举证的,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就更难举证了。所以,对于那些想依靠《民法典》“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而希望法院判决离婚的人,着实需要三思。
    分居往往涉及隐私,取证不易。法院一般是根据相关证人或居委会的证明,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如果原告能提供分居协议那更有证明力。
    在证明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这一问题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理,原告负举证责任,在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在分居期间感情不和的情况下,原告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符合前面三个要素,也仅是属于被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更重要的是,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已分居满两年以上,则需要提供证据,并被法院采信。但现实中,由于分居涉及个人隐私,如果另一方否认,分居事实就难以认定。即使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条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先行调解,只有调解不成,感情确实破裂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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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6: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