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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促销餐券纠纷,误导消费者?
释义
    日前,滨海新区法院生态城法庭审理一起促销餐券纠纷案。原告李某分多次购买6份(1份10张)某知名酒店X酒店999元秒杀自助晚餐券,共支付5994元。其中5份为2021年11月1日上午之前购入,1份为11月2日购入。原告11月1日之前购入的晚餐券,X酒店客服在其官方微信客服群告知特殊推广日不得使用,特殊推广日为圣诞节、情人节。11月2日购入的晚餐券标注的使用条件则改为“特殊推广日不得使用,特殊推广日包括平安夜、圣诞节、跨年夜、情人节”。原告购入的餐券大部分转赠亲友,有的已经消费,至诉讼时其共持有餐券6张(均为11月1日之前购入),原告与家人、朋友拟于12月24日平安夜去X酒店就餐,却被告知平安夜不能使用。原告李某认为X酒店在出售商品时未明确说明特殊推广日的定义,模糊标示,采取虚假手段误导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要求被告退还6张餐券费用599.4元,并三倍赔偿1798.2元。X酒店认为圣诞节包含了圣诞前夕的平安夜,按照行业惯例平安夜理所当然应该为酒店的特殊推广日,其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不存在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X酒店未明确标明餐券限制使用条件的行为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第六条规定。经过审判团队耐心细致地讲解和调解,X酒店同意给李某持有的6张餐券退款并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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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