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著作权限制】使用他人作品表演遵守的规定 《著作权法》对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作了下列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