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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是刑事处罚的主刑
释义
    根据刑法规定,刑事处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一、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类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和刑事审判实践,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役、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无期徒刑、死刑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作为一种附加刑,驱逐出境的适用应当与主刑的轻重保持一定程度的关联。事实上,有的国家就明确规定判处重刑的外籍被告人应予驱逐出境。如意大利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外国人受十年以上徒刑之宣告时,法官应命令驱逐出境。”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外国罪犯,原则上不应独立适用驱逐出境,而应当考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外国罪犯,是否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则要根据罪犯的各种量刑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二、有期徒刑拘役半年
    根据法律规定,有期徒刑半年并不是拘役,有期徒刑和拘役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主刑。主刑包含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含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三、偷税漏税后补交税款刑事责任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刑职能中,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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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5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