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昌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房租超出收入规定比例等情况。根据不同情况,提取时需注销账户或每年间隔一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则纳入增值收益。企业改制转制时,公积金应封存,职工转单位后可办理转移手续。提取流程包括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和银行放款等步骤。 法律分析 一、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企业改制转制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予封存。职工转移到新单位后可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二、宜昌公积金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职工凭提取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章。 另: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特殊原因单位无法审核盖章的,可由中心进行核实加盖业务公章。己进入中心托管户的职工,由中心进行核实,不需填写《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步骤二: 提交材料:职工持《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步骤三: 银行放款:中心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 结语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房、离休退休、失去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房租超出规定比例等情况。根据不同情况提取公积金需遵守相应规定,提取时间间隔为一年。职工死亡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则纳入增值收益。企业改制转制时,公积金应封存,转移到新单位后可办理转移手续。提取流程包括申请、材料提交和银行放款等步骤。提醒职工按规定准备材料并办理手续,提取的公积金将转入个人联名卡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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