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办房产证条件 |
释义 | 农村房屋土地使用证办理须经过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也准确,权属是合法,没有争议原则的,可以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以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的土地使用证。 一、国有土地证申办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农村宅基地二楼延伸违规吗 只要有审批手续,就不违法。各地对这方面的规定都不一样,有些地方要求拿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书、而有些地方只需要村委签字同意,有些地方则只需是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即可。 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或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首先向所在村、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住址、家庭人口、年龄、职业结构、现住房宅基地利用情况、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城镇村、交通等规划,原基面积、拟建房用地面积、建房原因等要素),经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盖章后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二)国土资源所接到预报申请后进行登记,派员进行地籍调查和用地条件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选址符合规划的,发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占用耕地需报县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规划,县国土资源局派员现场勘查并确认符合规划后再发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如实填写由县统一规定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报材料,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四)村(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村、组或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七日; (五)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六)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辖区国土资源所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七)县国土资源局接受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八)批复下发后,应将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九)公告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异议的,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按批准的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定点放线,并做好工作记录; (十)村民住宅建成后,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实地对照检查。是否按照原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建设的,须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有效(延期最多不超过两年),否则,批准文件作废,收回土地使用权,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基建完工后60日内必须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十二)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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