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定海、普陀两区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和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本市定海区、普陀区范围内的“渔农业”户口人员。 第三条凡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房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工作。 第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二)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四)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 (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且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原宅基地被征收或收回的; (四)因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五)实施城市、村镇规划或改造,必须搬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