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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代理人有哪些不得为之行为?
释义
    法律分析:一、保险代理人有哪些不得为之行为?
    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二、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是如何调整的
    什么是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分类
    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通常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1、专业代理人
    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2、兼业代理人
    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
    3、个人代理人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又分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
    4、独立代理人
    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是营销制度的一个很好的补充,也是近年来新出的一个,相对传统营销制度,它的优点是层级非常少,可以直接对接保险公司,避免了过去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另一方面,独立个人代理人也能给优秀的个人代理人提供一个更有利于个人事业发展的模式。
    保险代理人禁止行为有哪些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义务,编造并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与保险合同内容及与其他事实不符的情况,给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错误信息,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接受保险合同的额外义务或者接受有损其利益的保险理赔。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不仅不能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也不能对自己知道而且应当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说明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说明。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与订立、履行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情况,保险公司的责任及责任的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责任期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等。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的责任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得采取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手段,以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或者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违反法律规定,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不仅可能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且会造成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扰乱保险业经营管理秩序,所以应当予以禁止。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公平竞争,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是如何调整的
    1、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的保险行为受保险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很多法条对保险代理行为做了规定。另外,保险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保险代理行为又是由民法调整的。
    2、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关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保险代理人有关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3、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开展业务。从市场角度看,保险代理行为是保险市场的中介行为。
    4、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既包括明示权力,又包括默示权力。
    明示权力是指以一定的形式约定的权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授予保险代理人的权力。
    默示权力是相对于明示权力而言,是指依据法律规范或被社会公认的惯例,代理人为尽其职责通常必须采取的行动,即应该有的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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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