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与制作黄色游戏哪个情节严重 |
释义 | 一、诈骗罪与制作黄色游戏哪个情节严重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二、诈骗罪有下列情节会被认定为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主要分子情节严重;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欺诈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骗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财产,使诈骗财产无法返还; 6、利用诈骗财产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7、因诈骗受到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如何甄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行为人制作、销售专门用于网络犯罪的网络工具(如搭建用于盗窃的网站、开发非吸或传销APP、提供服务器、绑定域名、技术维护等技术服务),且其帮助行为是对犯罪活动起着引导的决定性作用的。则行为人的行为更符合对应网络犯罪的共犯,如盗窃罪、诈骗罪共犯等。 2、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帮助行为(特别是广告推广行为)且从相应的网络犯罪活动中获取利润,相关收益与网络犯罪活动的收益挂钩(如分取提成等),则行为人的行为更有可能构成对应网络犯罪的共犯。 3、行为人明知网络犯罪团伙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如网络从事非吸、传销等犯罪活动),仍然作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员工或雇员从事相关网络技术工作。行为人不必然构成对应的网络犯罪活动的共犯,其完全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仍提供相应网络技术及广告推广等服务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行为人一般构成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而非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5、行为人虽概括知道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犯罪,但并不明确知晓他人系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时,此时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宜认定行为人仅构成较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务中仍需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认定帮信罪是否更轻)。 6、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活动仍作为其推广商为涉黄APP进行网络推广或技术服务的行为,若行为人的收益不与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活动的收益挂钩。则由于行为人不直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如果行为人从事推广或技术服务并从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活动中抽成分取利润,则可能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7、与上述情况相同,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网络开设赌场或赌博犯罪活动仍作为其推广商为其进行网络推广或技术服务的行为,若行为人的收益不与开设赌场或赌博活动的收益挂钩。则行为人一般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而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8、切断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明知”,或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共犯辩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往往是辩护的主要方向。如果把握得当,还是有一定机会。对于后者,则需要对帮信罪与其他信息网络犯罪的区分有较为准确的了解。除了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罪名区别的了解之外,还需根据网络犯罪活动的特征、行为模式、分工、利润分配等进行综合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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