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首先,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权利,并赋予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利益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次,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最后,对董事会的经营权加以制约二、强化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提议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