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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迫交易罪与它罪的区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仅从强迫交易罪法条定义,很难将它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区分。强迫交易罪在客观方面有着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相一致之处:都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中,行为人出于谋取非法利益之主观目的,当场实施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他人与之交易,从中获取公平交易无法得到的暴利或支付通过公平交易无法成交的低价。如果行为人获取的暴利为当场获取,该行为则易与抢劫罪相混淆;如果行为人不是当场获得该暴利,而是迫使行为人事后与之交易后获取、或迫使行为人与之交易后答应事后支付的,则该行为又易与敲诈勒索罪发生混淆。之所以会混淆,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难以判断,是否为假借交易之名、行抢劫或敲诈之实,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二是行为人通过交易获取的暴利,是否明显超过强迫交易罪调整的暴利范畴,也就是说是否为超暴利较难界定。一些不法之徒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往往假借交易之名,迫使被害人以极不合理的高价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或者以极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商品,这种时候,因为有交易存在,行为人强迫交易是为促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现从中牟取利益,还是根本就是为抢劫或敲诈勒索,通常辩别困难。另外,在先交易后付款的情形下时常会出现行为人接受服务后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得以拒绝付款或支付明显低于对价的费用,从而获取非法利益。通常很难区分行为人是否有备而来,即先前是否就是冲着非法利益而借交易之名骗取对方提供服务交易。此时也会在认定上引起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争议。有人认为此种情形不同于一般的手段在先、交易在后的强迫交易行为,此时的暴力威胁手段目的不在于交易,在于付款纠纷引起,应另定他罪。理解上的歧义,源于现行刑法对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太过笼统、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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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19: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