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索权行使流程中的法律手续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追索权行使是指当他人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要求赔偿的行为。追索权行使的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认侵权事实和损失情况; 2. 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3. 向侵权人提出要求赔偿的书面声明; 4.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具体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法律手续进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提供证据,应当举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由于当事人造成证据灭失或者不能取得,致使对该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不能证明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证据是非法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 (二)证据是伪造的; (三)证据已经被认定无效的,但是当事人没有说明或者提出新的证据的; (四)证据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中的内容相抵触而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初步证明不能推翻对方陈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应当原件或者证明副本,并注明副本与原件的一致性。 第一百二十四条当事人和其他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应当在民事诉讼中作证。证人证言应当在法庭上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视频、音频、图像等技术手段证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应当原件或者经公证后的副本。对于原件不能提交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查看原件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不能自己取得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出庭,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说明相关证据; (二)传唤、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 (三)出示、勘验、检查有关物品或者场所; (四)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五)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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