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拥有着作权的作品的使用分为四类,分别是 1、图书、报刊的出版 2、表演 3、录音录像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二、着作权合理使用的使用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着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着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依照着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着作权合理使用的使用价值 设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着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1、公平。知识是在不断累积中更新和发展,文化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没有人能说他的作品与前人的积累完全无关。既然创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那么就不应阻止他人利用已有的作品。着作权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权利,允许他人使用,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获取和享有的畅通,为更多的创作创造更好的环境,这也是正是利益平衡的关键。 2、效率。在承认公众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允许使用者可以不经着作权人同意的使用,是为了保证利用的效率。合理使用是一项权衡各方得失,以求社会总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证作品的正常传播利用、着作权人及时收回创作成本、避免出现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对着作权人的权利区域做出合理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要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供公众无偿使用,而又不会不合理的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省去了每次对作品使用都要征得作者同意的麻烦,减少了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它促使各方的利益在一种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中得到最大满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