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其起诉条件不适用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新《民诉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三人资格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高院观点认为,判定第三人的标准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到其民事权益,如果没有损害其合法权益,则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不是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对此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第三人是因为本人过错未参加诉讼的,视为其放弃诉权的结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 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该期限为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超过六个月期间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第三人只能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对于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或者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判、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主要是因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内容错误应当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不包括程序内容。 5、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这是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实质要件。这就要求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利害关系。 6、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