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级至四级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确定,津贴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退休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津贴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同时,雇主和个人按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标准调整的法律变革 工伤赔偿标准调整的法律变革是指针对现行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调整和改革的法律举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原有的工伤赔偿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行动,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全面审查和调整。这一法律变革的目的是确保工伤赔偿的公平合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新的工伤赔偿标准将更加科学合理地考虑工伤的程度和后果,提高赔偿金额,加强对受害者的保障。同时,也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追究,提高其对劳动安全的关注和投入。这一法律变革对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的待遇。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伤残津贴则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退休后,工伤职工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基本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赔偿标准调整的法律变革旨在确保公平合理的工伤赔偿,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一变革对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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