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无效婚姻的疾病种类 (一)精神方面的疾病 (二)身体方面的疾病 (1)麻风病:由麻风杆菌所致,是一种恶性传染病。 (2)患性病未经治愈: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属于性病的种类之一,为恶性传染病。 (3)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目前,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的法定传染病共甲、乙、丙3类35种。 (4)其他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所谓“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三)区别对待“有性生理缺陷者” 所谓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为能力,在传统的亲属法学中被称为“不能人道”。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