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资格 一、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3、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4、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三、主发起人以外的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四、已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适用于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