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的若干意见(200 |
释义 | 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沪外资委批字第1193号 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各有关部门: 做好吸收外资工作是上海经济发展和实施“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信息化”战略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本着“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方针,全市上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增强合力、扎实工作,抓住国际产业转移、中国加入WTO的机遇,拓宽吸收外资的领域,创新吸收外资的方式,提高吸收外资的水平,把上海吸收外资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在新形势面前,如何改进对外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制定以下意见: 一、关于项目审批现阶段国家法律仍然明确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等仍需经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我国加入WTO后,政府职能正在逐步转变,从侧重事前的审批向侧重事后管理和服务转变。上海市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和管理方式上也在不断完善,不断向服务于投资者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向进步。要把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作为协调、服务和不断优化投资环境的过程,解决投资者在项目筹建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降低投资风险。 1、审批权限 上海市政府的审批权限按国家规定为:以每个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为上限,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及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须报中央有关部委审批,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上海可以审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则依据规定进行审批。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以下,对外商投资允许类项目的审批权限为1000万美元以下,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以下。其中对设立在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为3000万美元以下。涉及建筑业管理环节的审批事项同步下放。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 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办、钻石交易办、化工区管委会、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经授权审批管辖范围内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不具有政府管理职能但有外资企业管理经验的漕河泾开发区、闵行开发区及电气、轻工、纺织、仪电、广电、建材、建工、医药、华谊、农工商、上汽等市属大型集团公司,市外资委委托其对管辖范围内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变更进行初审、转报,为外资委代拟批复稿和保管档案材料。 2、审批和审核程序的简化 外商投资项目设立的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公司合同、章程审批三个阶段,现除三种情况外,可以将三阶段合并为一次审批,缩短审批周期。 对合同、章程一般条款的修改,如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变更、门牌变更、产品出口比例的调整、董事会人数调整、出资期限变更等事项,实行表格式批复,表格可以从政府网站上下载、打印,方便企业办理。 区县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外资委在发证时不再逐项审核后给号,改为区县直接发证,事后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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