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招标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预审潜在投标人的资格; 6、接受投标人的投标;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8、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9、根据评标原则和程序确定中标人;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监督管理合同履行情况,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二、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一般为:1。建设项目申请; 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 3、招标申请; 4、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6、发布招标通知; 7、单位资格审查; 8、招标文件; 9、勘察现场;10.招标准备会议; 11、招标文件管理; 12、工程标底价格的审查; 13、开标; 14、评标; 15、决标; 16、签订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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