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一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二)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等。,(三)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四)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原居住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管辖。继承证明需要的材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一)被继承人的基本信息,比如被继承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何时出生、何时死亡,遗产都有哪些,房产信息、存款信息、对外的债务等。,(二)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三)被继承人没有写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都有谁,他们的基本信息,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居民身份证号码。第二顺位的继承人都有那些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基本信息等。,(四)落款。落款是开证明的单位,比如农村的就是某某县某某村的村民委员会,并且加盖村委会的章,是城镇居民的就是落款为某某居民委员会,并且加盖章,最后填写日期。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