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解散原由有: 1、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有严重困难的;股东投票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大部分,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经营管理有严重困难的; 2、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持续压制、欺诈,严重侵犯股东利益,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如果公司经营管理有严重困难,公司可能或正在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4、其他经营管理有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整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