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产品侵权? |
释义 | 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这里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缺陷:这里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视为存在缺陷。 一、产品缺陷诉讼时效是几年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此现在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二、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产品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如果产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后果,就不发生产品缺陷责任问题。换句话说,产品缺陷责任的发生依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根据。这种损害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产品的购买人,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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