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班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在劳动者入职之前就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在实际用工之日起才建立。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及其相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2、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可根据需求约定具体的期限,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为1年、3年、5年。 3、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以及相应的工作内容。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强制要求劳动者无偿加班,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需要保证劳动者的正常休息时间。 5、相关社会保险条款。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购买五险,具体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对于易患职业病的行业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对于未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7、其他法律规定的条款。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无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不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