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怎么区分 |
释义 |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分如下: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法律效力怎么表现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二、什么是反要约 反要约指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是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条款,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感到不满意,新的要约是将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加以放大或变更后才能接受的行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要符合内容中有具体的表达,要表明受到要约人的束缚等规定。 三、什么属于合同要约 合同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要约要求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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