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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娄底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释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相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按照本标准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收耕地(除水田)、牧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报批征地红线图上无图斑显示、改变土地原用途新开挖水塘,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三、征收坟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林地补偿标准。
    四、苗圃是指经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定点种植苗木的基地。苗圃的土地征收参照执行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
    五、经济林地是指成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园地是指种植成片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
    六、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七、征收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
    八、征收土地时,可结合征收面积酌情向被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了土地的农户支付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九、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协议签定并腾地的,按征地补偿标准的5%给予奖励,不再另行支付其他奖励费用。
    十、各县市区在支付征地补偿费时,提取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支付给享有被征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十一、征收土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GPS丈量为准,丈量误差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3%。
    十二、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是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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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