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亲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近亲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包括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亲兄弟姐妹也属于旁系血亲。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医学、人类学等领域优生优育的考虑。人类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进程中,逐步认识到,近亲繁殖容易导致物种退化乃至灭亡。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或近亲属通婚,容易导致后代畸形,直接危害民族健康。 对于近亲结婚的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