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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帮扶政策有哪些?是怎样实施的
释义
    (1)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倡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残疾人”的观念,那就是“残疾人”不是“残废人”,除了在身体的某一部分功能上存在障碍外,在其他方面与健全人是一样的,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残疾人一样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自身的价值,为社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政府和社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同时通过开展各种活动,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消除对残疾人的各种歧视和偏见。
    (2)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残疾人事业是为残疾人服务、解决残疾人问题、改善残疾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综合性社会事业,包括康复、教育、劳链好动就业、文化、体育、福利、环境、条件以及残疾人组织的建设等。政府和社会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同时,还要积极宣传各种扶助残疾人的事迹,推动社会、邻里、家庭成员对残疾人的关爱、照顾和扶助。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助残疾活动,把扶残助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动员组织广大社会成员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3)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弘扬残疾人身残志坚、自强不息的精神,为残疾人乃至社会公众树立楷模和榜样。要在广大残疾人中开展自立、自强活动,鼓励和帮助广大残疾人乐观进取,自强自立,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从而更好地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举措,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坦唤宽和文化事业,让亮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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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