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追加第三人通知书格式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具备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追加诉讼,即使原告不同意。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可不予追加,而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仍应被追加,其不参与诉讼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追加的第三人。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依照实际情况来确定 拓展延伸 法院追加第三人的程序及通知要求 法院追加第三人的程序及通知要求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原告或被告认为有第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程序包括申请书的提交、法院审查、通知第三人等环节。通知要求包括明确通知的方式、时间要求、通知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在追加第三人的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审查申请并通知第三人参与诉讼,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追加第三人程序及通知要求的规定有助于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全面审理和公正裁决。 结语 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争议有独立诉讼请求但未提起诉讼时,应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即使原告不同意。若第三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则可不予追加;若第三人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法院仍应追加其为第三人。第三人不参与诉讼不影响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追加第三人的程序及通知要求包括申请书的提交、法院审查和明确通知的方式、时间要求及内容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案件的全面审理和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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