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登记变更的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船舶变更时如何登记 1、登记所需材料:(1)申请书;(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限船舶基本信息变更);(6)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2、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船舶变更该怎么登记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提交材料:一、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二、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船舶变更要怎么登记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所需材料:(1)申请书;(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限船舶基本信息变更);(6)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2、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船舶的登记长度是什么 船舶的登记长度是指其总长度。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船舶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受理申请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初审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初审人应当: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复审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复审人应当;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审批审批由船舶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批人即为证书签发人。审批人应当:1核查申请书主要内容及《审批单》。2在确认有关内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发证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3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4对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及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发证1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在《审批单》上填写船舶登记号(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时)。2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登记内容将有关情况录入微机管理数据库,并打印有关登记记录收入船舶登记簿。3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或登记机关指定的专门的证书制作人根据《审批单》制作证书,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证书制作完毕,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4申请人领取证书时,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应退还的文件原件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后退还申请人,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注明并要求申请人签收,同时收取有关费用并发放证书。5证书制作人、校核人、发放人应分别在《审批单》相应栏目签字并注明日期。制证人还应在备注栏注明所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存档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留存的申请材料和证书副本或复印件整理,与《审批单》一起存入该船登记档案,并在船舶登记工作台帐中记入归档情况。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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