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 |
释义 |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分为很多种,这些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不合适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分类分为: 1、粉尘类;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3、化学物质类;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等10大类115种。 二、具体分类目录及对应职业病 1、粉尘类 (一) 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矽肺 (二) 煤尘(煤矽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 (三) 石墨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 (四) 炭黑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 (五)石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 (六)滑石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 (七)水泥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八)云母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 (九)陶瓷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瓷尘 (十)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等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等。 3、化学物质类 (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镉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铍及其化合物 铍病 (六)铊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钡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钒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 (一)高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暑 (二)高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减压病 (三)低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高原病、航空病 (四)局部振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手臂振动病等 5、生物因素 (一)炭疽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疽 (二)森林脑炎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森林脑炎 (三)布氏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布氏杆菌病等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接触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三氯乙烯、重铬酸盐、三氯甲烷、β-萘胺、铬酸盐、乙醇、醚、甲醛、环氧树脂、尿醛树脂、酚醛树脂、松节油、苯胺、润滑油、对苯二酚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接触性皮炎等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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