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如下(1)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设立仲裁庭办理 劳动争议 案件,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即仲裁庭的设立和仲裁员的聘任均由仲裁委员会决定。(2)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即在劳动争议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争议案件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登记。(3)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部分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进行讨论、研究,在众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这是解决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有效方式。(4)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既包括对案件仲裁裁决是否合法的监督,也包括对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是否依法从事仲裁活动的监督,还包括对仲裁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监督等。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