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投标】滨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执法;经贸、建设、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五条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情况;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情况; 中标合同签订情况;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不得进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