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1、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不要求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但如果履行合同过于艰难,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其结果与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相违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导致显失公平; 2、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等相关义务,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情势变更原则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四)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都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的原则具体包括: 1、全面履行原则 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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