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章,“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经营者有制止顾客在网吧场所吸烟的义务。公安机关在网吧执法检查中,发现网吧经营管理人员放任顾客吸烟,或者自己吸烟,依照法规,公安机关可给予网吧相应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举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