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丈夫生前的债务,应当这样处理:1、丈夫生前的债务是因丈夫个人原因而欠的,属于个人债务,妻子不用偿还,在丈夫死后,应当用丈夫的遗产进行偿还,超过遗产的部分,不用偿还,但继承人愿意偿还的除外;2、丈夫生前的债务是因家庭生活而欠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在丈夫死后,妻子有偿还的义务,应当由妻子进行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