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部门不予回复,该怎么办?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如果行政机关在当场能够给予答复,就应该当场给予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则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20个工作日后仍未予回复,当事人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行政机关能够在当场给予答复,那么就应该在当场给予答复。 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果20个工作日后未予回复的,当事人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拓展延伸 政府不回复公民信息公开申请,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政府不回复公民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如果政府不回复公民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有责任在当场给予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则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20个工作日后仍未回复,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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