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 |
释义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保障。在此之前,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由相关法规规定。申请仲裁需交纳受理费,处理费由双方预付并按实际开支结算。费用分配原则根据调解、裁决、撤诉等情况而定。当事人对鉴定、勘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议时,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否定原结论的费用列入劳动争议处理费。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都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前的收费要求,即2008年1月1日前的标准,可以了解一下。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4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60至61条、《劳动争议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268号附件)第2项规定: (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处理费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和文书表册印制费等。 (2)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3)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4)费用分配原则 ①、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②、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理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酌情分担,双方分担的数额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③、撤诉案件,仲裁费申诉人负担。 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鉴定、勘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议(查)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复议(查)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列入劳动争议处理费;未否定原结论的,其费用由申请方据实结算。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并由财政提供经费保障。而在法规出台之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劳动争议仲裁的收费标准较为复杂,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等多项费用。费用的分配原则根据调解达成协议、裁决结果和案件撤诉等情况而定。根据实际开支原则,处理费用与案件直接相关且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会向当事人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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