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转让住房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应征税的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按次进行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根据<财政部>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根据文件规定: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2、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3、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应征税的,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