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能够以涉嫌为依据对任何可能的违法做法进行调查取证.但是在执法前另一方要先出示执法证.执法人员必须在二人以上。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做法进行查处取缔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做法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体检;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做法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手续、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胁迫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