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抵押 物、 质押 物、留置物可以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但不影响 抵押权 人、质权人、 留置权 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此规定,也就是说,可以对有抵押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五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