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有人擅自处分房屋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
释义 | 法律分析:共有房产人出售房屋必须经共有人同意,私自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 但是,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并支付合理的价款并产的,共有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受让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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