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录音并非一定需要告知对方,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分析: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属于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一)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