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如下: 一、债权在破产案件被受理之前就已经存在。 二、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申报和登记。 三、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